1、若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要求第一年的雙倍工資(共 11 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之前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到期后沒有續訂,仍在原單位工作的,同樣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2、若未享受過年休假,可要求再補償未休假期間二倍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3、加班費。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若沒有購買社保,可要求單位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以及應打到個人賬戶的醫療保險金損失。
注意:應繳納的社保費不等于損失,兩者不是一個概念。
5、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注意事項。
①記得留存證據,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出入證、考勤表、工資單、報銷單據、快遞單、聊天記錄等等。自己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一切都是徒勞,切記。
②發生勞動爭議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③不服勞動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經勞動仲裁法院不受理。